因计量器械不能正常显示其读数引发的计量纠纷近年来十分普遍,很多燃气企业完全信赖于IC卡控制器,多月不抄表、不管理,造成客户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很多IC卡控制器少扣量、甚至于不扣量、客户欠费不关阀等各种故障产生,给燃气公司能够带来一定的气量损失。为了防范此类风险,燃气公司应当如何做?
二、案情简介2003年,宫金燃气公司与青海省司法厅劳改局达成《供气协议》、约的定由宫金燃气公司向角水劳动教养管理所家属区供气。 后因劳动教养制度废止,2014年6月18日,角水劳动教养管理所经批复同意更名为角水戒毒所。 2014年10月16日,宫金燃气公司对该小区燃气计量表进行抄表核算,角水戒毒所应补交气费134153.5元。 2016年1月1日,角水戒毒所在宫金燃气公司出具的《天然气锅炉、餐饮及工业用户所欠气量确认单》上加盖公章。 后双方因气费补交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宫金燃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角水戒毒所支付2003年12月7日至2014年10月16日的燃气费34153.5元。 关于角水戒毒所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角水戒毒所认为,涉案《供用气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宫金燃气公司与青海省司法厅劳改局双方与角水戒毒所无关,故角水戒毒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宫金燃气公司认为,用气小区为角水戒毒所下属的家属院,角水戒毒所曾于2014年向宫金燃气公司书面承诺三个月内解决超用气问题,且2016年1月1日宫金燃气公司对角水戒毒所使用的流量计进行报废处理时,仍存在流量计与控制器显示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向角水戒毒所催要超用气量气费时,角水戒毒所对此确认。所以,角水戒毒所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关于角水戒毒所家属区是否超用了宫金燃气公司所称的燃气,是否应补交燃气费的问题,角水戒毒所认为,角水戒毒所是以IC卡预付费方式购气,剩余气量使用完毕后如不购气无法接着使用,不存在超量用气的条件。对宫金燃气公司主张的“超量用气”不予认可。 宫金燃气公司认为,根据2014~2015年的用户计量设备巡查《记录表》、角水戒毒所的IC卡购气明细显示的数据和角水戒毒所在《天然气锅炉、餐饮及工业用户所欠气量确认单》中的确认,因IC卡控制器少扣减造成超用气量,角水戒毒所共欠天然气103195m。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角水戒毒所认为,宫金燃气公司以其燃气计量表多年的累计读数为依据向角水戒毒所主张2003年12月7日~2014年10月16日期间的气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不再受法律保护。 宫金燃气公司认为本案未超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宫金燃气公司依据与青海省司法厅劳改局签订的协议为角水戒毒所前身的家属区供气,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义务。后其前身更名为角水戒毒所。角水戒毒所在2016年1月1日的《天然气锅炉、餐饮及工业用户所欠气量确认单》上加盖公章确认,视为对原供气协议的追认。角水戒毒所是适格主体。 宫金燃气公司诉求支付燃气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对角水戒毒所辩称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涉案燃气费自2003年起至今,宫金燃气公司处于持续供气状态,故对此辩称不予采信。 审判决:角水戒毒所支付给宫金燃气公司燃气费134153.5元。 角水戒毒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三、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宫金燃气公司对流量计与IC卡表出现用气量数据不一致具有举证责任。宫金燃气公司提交的用户计量设备巡查《记录表》、《天然气锅炉、餐饮及工业用户所欠气量确认单》不能证实角水戒毒所有故意毁损IC卡表或者私改线路的情形,也不能证实角水戒毒所存在未缴费购气而使用燃气的事实。角水戒毒所因宫金燃气公司更换计量设备而在确认单上盖章不能证明是对差额部分气量的认可。虽经当庭演示IC卡表确实在电池的电量不足的情况下发出错误信号,导致错误计量的情况出现,但是不能证明这是角水戒毒所有意为之,因此错误计量不能归责于燃气使用者。宫金燃气公司要求由角水戒毒所为多超出的气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应纠正。 宫金燃气公司自2003年以来持续供气,在知悉涉案小区存在超用气量后,一直在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四、裁判结果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宫金燃气公司诉讼请求。即,宫金燃气公司未能追回角水戒毒所的“欠付气费”。五、律师解析(以上分析基于本案判决书载明的信息作出,如有新的事实披露,以上观点有几率发生变化。)首先,本案中,法院以角水戒毒所不存在故意毁损IC卡表或者私改线路,即错误计量不能归责于燃气使用者,判决角水戒毒所不应补缴“欠付气费”,但我们对此持有异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是否应当补缴差额,应该依据是不是真的存在超出购气量多用的事实,而非使用者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计量法细则》及有关燃气行业规则,用气量应以燃气基表计量数(机械表)为依据(坏表除外)。当智能部分发生故障,应以机械滚轮读数为准进行燃气费的结算。 同时,根据案件发生地《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用户或者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对所在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西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提出异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仲裁鉴定。 本案中,燃气公司提交了用户计量设备巡查《记录表》,以确定因IC卡读数不正常时未计算的用气量,虽燃气公司提交的记录表未到相关机构进行检验确定。但戒毒所在《确认单》上加盖了公章,证明其对计量差是认可的,即管道燃气用户没有异议,除非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的情况,否则应按《确认单》上的数额补足差额。 最后,燃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在供用气合同中明确燃气计量方式、计量器具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和类型以及计量纠纷的处理。并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将电子部分和机械部分读数是否一致作为重点检查项目,按时换失准的计量器具,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维护和保养,维护良好的燃气秩序,保障用户安全使用天然气。若用户对计量数据有异议,及时到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咨询、调解或鉴定,并留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