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归纳行政执法局对儋州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儋州市那大镇抱龙村委会锋芒村的生物质细密成型燃料加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查询的终究成果指出,儋州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布袋除尘器等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经环评检验,私行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的行为,违反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陈述书、环境影响陈述表的建造项目,其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许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许运用”的规则。
据悉,针对儋州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8月13日,儋州市归纳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儋州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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