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胜达捷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轴承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2019年6月1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品无牌钢制轴承730个(报关单号567,分运单号2)。经查,发现实践货品为标有“SKF”标识轴承60个、“Koyo”标识轴承600个(以下称上述货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权利人SKF公司、株式会社捷太格特以为上述货品归于别离侵略其各自具有的“SKF及图形”、“Koyo”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品上运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KF及图形”、“Koyo”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出口货品、权利人书面请求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