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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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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来源:滚轮轴承

产品详情

  原标题: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BR/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孙志华)的补充更正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孙志华)。因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孙志华先生的权益变动情况披露存在遗漏,现予以补充更正,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股权变动性质: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孙志华个人持有长盛轴承股份减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股权变动性质: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孙志华个人持有长盛轴承股份减少(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

  本次权益变更大宗交易部分系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协议转让部分本次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转让,系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家族内部持股调整,交易对价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原因系为逐步优化长盛轴承的持股结构,保证企业的稳定传承,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本次权益变更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部分系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协议转让部分本次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转让,系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家族内部持股调整,交易对价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原因系为逐步优化长盛轴承的持股结构,保证企业的稳定传承,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本次协议转让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8,2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50%。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8,3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0%。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转让方直接持有无限售条件的公司股份9,900,000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1)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市场收盘价为基准价格,按基准价格*8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3.20元(即为公司股票2021年1月7日收盘价16.50元/股的80%),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30,68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零陆拾捌万元整)。

  (2)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双方将尽快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申请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2021年2月1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无限售流通股份1,1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交易均价为18.01元/股。本次集中竞价交易的详细情况如下:

  本次集中竞价交易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8,2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50%,集中竞价交易完成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7,0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4%。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中说明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善合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为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7%。本部分权益变更在该减持计划范围之内。

  本次协议转让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7,0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94%。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7,192,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4%。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转让方直接持有无限售条件的公司股份9,900,000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1)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市场收盘价为基准价格,按基准价格*8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3.20元(即为公司股票2021年1月7日收盘价16.50元/股的80%),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30,68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零陆拾捌万元整)。

  (2)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双方将尽快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申请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除本报告书所述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2月1日通过证券交易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1,11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减持均价为18.01元/股。该减持事项已于公司2020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中预先说明。

  除本报告书所述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原报告书中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股权变动性质: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孙志华个人持有长盛轴承股份减少(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盛轴承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本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孙志华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孙薇卿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褚晨剑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可以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试);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及相关的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可以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升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孙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孙薇卿、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月6日与褚晨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定一致行动关系。各方都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就任何事项做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孙志华先生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说明:孙志华系孙薇卿的父亲,孙志华系褚晨剑的岳父,孙薇卿系褚晨剑的配偶,孙志华系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更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部分系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协议转让部分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转让,系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家族内部持股调整,交易对价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原因系为逐步优化长盛轴承的持股结构,保证企业的稳定传承,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视市场情况决定是不是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长盛轴承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12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无限售流通股份1,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价格为19.28元/股。本次大宗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大宗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0,1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50%,大宗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8,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0%。

  2021年2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无限售流通股份1,1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交易均价为18.01元/股。本次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集中竞价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8,2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50%,集中竞价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7,0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4%。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中说明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善合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为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7%。本部分权益变动在该减持计划范围之内。

  本次协议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7,0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94%。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7,192,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4%。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转让方直接持有无限售条件的公司股份9,900,000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1)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价格,按基准价格*8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3.20元(即为公司股票2021年1月7日收盘价16.50元/股的80%),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30,68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零陆拾捌万元整)。

  (2)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双方将尽快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申请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质押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述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减持时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权益变动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更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上文件的备置地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4),公司定于2021年2月23日下午14:30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1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2、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1至议案3已经公司2021年1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至议案2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本次会议所涉及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需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传线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及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线-11:00,下午14:00-16:30。采用信函或传线之前送达或传线、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6号,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314100。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办理签到入场手续。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均视为弃权。

  注:1、本人/本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本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请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不接收电线、请用正楷字完整填写本登记表。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在公司内部张贴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的方式予以公示。

  (2)公示时间: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9日,时限达到10日以上。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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