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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2 来源: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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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关于其他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2日颁布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随着冬季采暖季节的到来,全区各种生产和生活用锅炉使用量急剧增加。为加强锅炉及其他特种设备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根据北京市冬季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区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使用现状,现就加强我区冬季锅炉及其他特种设施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以锅炉为重点对辖区内特定种类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无证使用和超期未检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停止其使用,并及时报区质监局和区安监局依法予以严肃处罚和取缔。

  二、各乡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强对小型和常压锅炉的安全监管。将小型浴室、洗染熨烫店、养殖场和食品加工作坊使用的小型和常压锅炉作为安全监管重点,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减少事故发生。同时,要对人员密集的重点场所,如:学校、礼堂、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进行重点检查。对设备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停止使用。

  四、各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和本行业范围内使用的承压锅炉的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锅炉安全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各乡镇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要督促本乡镇锅炉使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够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强化锅炉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区安监局、区质监局报告,不得谎报、延报或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