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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劳动用工温馨提示

时间:2023-11-02 来源:新闻中心

  为认真落实人社部《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 号)要求,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予以提示:

  一、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理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上述 (一)至(三)项的规定。

  二、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按照江苏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执行,即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和9月)。企业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依规定税前扣除。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同时,要着重关注生产服务一线以及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各项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的方法,减少高温作业危害,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