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决定》明确,在近年来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基础上,今年再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与无线类,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推动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经调整,继续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24类减少至10类。
《决定》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约束手段,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惩重罚。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完整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测试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决定》强调,要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逐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二是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测试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
三是充分的发挥行业监督管理、社会监督作用。加快制修订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轴承钢许可证取证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答:根据《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2018版)的规定,“按企业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等生产的轴承钢材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合使用的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8Cr4Mo4V,9Cr18等牌号不在有关产品标准适用范围内,以上产品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答:根据《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的规定,“本细则发证不包括轴承钢材产品半成品,如:连铸坯(含连铸后开坯)、锻坯和穿孔荒管等”。供应钢锭、连铸坯(含连铸后开坯)、锻坯的企业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问:如果一个企业既含炼钢工序,也含成材工序,其轴承钢取证是不是能够只包含成材工序?
问:如果一个企业有淘汰限制性的装备,但这些装备并不是用于轴承钢生产的装备,对轴承钢取证有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