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市监处罚〔2023〕503号;案件名称:桐庐海陆世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桐庐世贸大酒店分公司违反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桐庐海陆世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桐庐世贸大酒店分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许雄跃;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11月1日经本局核准设立,在本县县城迎春南路36号205室、401室、501室从事住宿服务活动,隶属于桐庐海陆世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桐庐海陆世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向杭州富尔顿锅炉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1台“Fulton FBA-050型”蒸汽锅炉交当事人使用,并于2013年2月5日办理了锅炉使用证。该锅炉2022年度的内检报告有效期至2023年4月18日,外检报告有效期至2023年4月19日,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委托维保单位于2023年4月13日向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提交《锅炉/容器定期检验申请单》2份,内检申请单编号:A*********7,外检申请单编号:A*********1。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人员于2023年4月17日对该锅炉实施检验,内检通过并取得有效内检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外检因压力表的问题未通过。当事人在整改后于2023年5月12日通过外检并取得有效外检报告。
锅炉外检未通过原因:该锅炉原配有2个压力表,分别为1.0MPa和1.6MPa,2表轮换使用,4月17日检验时使用的是1.0MPa的压力表。当事人提供的该表检定证书编号为2**********4号,型号/规格:(0~1)MPa,出厂编号:1H0351525,检定日期:2023年2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8月9日,该表最大承压比锅炉的额定工作压力(锅筒工作压力、允许工作压力)1.04MPa略小,以致未能通过外检。当事人声称1.0MPa的压力表已经使用多年,均能通过锅炉外检,但无法提供该表的购买记录、历年检定合格证书和锅炉历年外检报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在检查后积极整改,违法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